一、碑刻发现与碑文释读
盐政系古代国家财政命脉。明清时期,川陕交界地带因地理相近、私盐频发,成为盐法管控的焦点区域。西乡县万历十二年(1584)禁食川盐碑的发现,为探讨晚明解盐危机、川盐渗透及地方治理提供了珍贵实物资料。本文即以此碑为中心,结合文献记载,考释碑文所涉职官与史事,并揭示其背后的制度背景与社会变迁。
西乡县明万历十二年禁食川盐碑原位于陕西省西乡市子午镇政府大院内,后政府大院翻修,石碑遗失。2015年子午镇民新村村民于子午河河滩上重新发现。网友“牧河人家”曾对该碑进行过记录与考证[1]。
石碑采用青色麻砂岩材质,长0.8米、宽0.52米、厚0.26米,3行,共51字。此碑为圆首方碑,后被改凿成石磨盘,下端方趺被改作磨盘流口。碑侧阴刻楷书“三官庙”(图一),碑面周刻如意云纹,磨蚀严重,字迹漫漶,从右至左竖题。考证碑文如下:
“钦差巡(按)山西等处监察御史王□□明文/□东行河东官盐不许贾食川盐违者(严)究/万暦十二年十月吉旦西乡县知县冯崇谦”(图二)。
一、碑刻发现与碑文释读
盐政系古代国家财政命脉。明清时期,川陕交界地带因地理相近、私盐频发,成为盐法管控的焦点区域。西乡县万历十二年(1584)禁食川盐碑的发现,为探讨晚明解盐危机、川盐渗透及地方治理提供了珍贵实物资料。本文即以此碑为中心,结合文献记载,考释碑文所涉职官与史事,并揭示其背后的制度背景与社会变迁。
西乡县明万历十二年禁食川盐碑原位于陕西省西乡市子午镇政府大院内,后政府大院翻修,石碑遗失。2015年子午镇民新村村民于子午河河滩上重新发现。网友“牧河人家”曾对该碑进行过记录与考证[1]。
石碑采用青色麻砂岩材质,长0.8米、宽0.52米、厚0.26米,3行,共51字。此碑为圆首方碑,后被改凿成石磨盘,下端方趺被改作磨盘流口。碑侧阴刻楷书“三官庙”(图一),碑面周刻如意云纹,磨蚀严重,字迹漫漶,从右至左竖题。考证碑文如下:
“钦差巡(按)山西等处监察御史王□□明文/□东行河东官盐不许贾食川盐违者(严)究/万暦十二年十月吉旦西乡县知县冯崇谦”(图二)。

图一 碑侧阴刻楷书“三官庙”

图二 明万历十二年西乡县禁食川盐碑拓印
碑文提及“川盐”,网友牧河人家识读为“私盐”,但仔细辨别,应为“川盐”(图三)。明代已有“川盐”的说法:“明年(正统二年)(1437),(应履平)上书言四事:一、镇远六府,自湖广改属贵州,当食川盐。去蜀道远,仍食淮盐为便。”[2]《大明会典》记载:“(万历)十二年(1584),议准:湖广荆州府属人民贾食川盐,及潜住归夷地方,兴贩私盐,严行禁革,不许仍前贩卖起税。”[3]用词与碑文描述一致。
由于碑文模糊不清,监察御史“王□□”无法识读全名,只能根据历史文献进行推测。

图三 碑文刻书“川盐”
二、碑文所涉职官的考辨与推定
碑文所见的官职“监察御史”。《明史》卷记载:“(洪武)十五年(1382)更置都察院,设监察都御史八人,秩正七品。分监察御史为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十二道,各道置御史或五人或三、四人,秩正九品。...永乐元年(1403),改北平道为北京道。十八年(1420),罢北京道,增设贵州、云南、交阯三道。洪熙元年,称行在都察院,同六部,又定巡按以八月出巡。宣德十年,罢交阯道,始定为十三道。”[4]同时规定了监察御史的职责:“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外巡按,...巡盐,两淮一人,两浙一人,长芦一人,河东一人。茶马,陕西。”[5]关于印信,《明史》记载:“洪武二十三年(1390),都御史袁泰言各道印篆相类。乃命改制某道监察御史,其奉差者,则曰:‘巡按某处监察御史’”[6]。碑文中“钦差巡按山西等处监察御史”即此类情况,被临时派遣出差执行巡盐专项任务。明代绛州学者辛全所著《暗然编》中有“钦差巡按山西等处监察御史万”[7]的记载。临猗县博物馆所藏明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直指按晋训廉谨刑约言》,落款有“巡按山西监察御史李若星撰发”[8],以及中国国家博物馆馆藏《崇祯十年六月钦差提督雁门等关兼巡抚山西地方送兵部〈山西布政司造完堪战将材册〉咨文》[9]都展示了明代“钦差+职掌地域+本职官衔”的完整职官称谓格式,与碑文中“钦差巡按山西等处监察御史”的结构一致,可为印证。
碑文又提及“河东官盐”,可知所涉御史当为河东巡盐御史。按明制,河东设巡盐御史一人,专理解池盐政。检《明神宗实录》,万历九年(1581)至十四(1586)年间,任河东巡盐御史者依次为:房寰(万历九年)(1581)[10]、邢侗(万历十年)(1582)[11]、王国祚(万历十一年)(1583)[12]、姚三让(万历十四年)(1586)[13]等。碑文残存“王”姓,与王国祚的姓氏吻合,万历十二年亦在此时间范围内,故可推定碑文所载为万历十一年(1583)在任的王国祚。光绪《沧州志》亦载:“王国祚,万历甲戌进士,任河东巡盐御史。”[14]可资佐证。
碑末署“西乡县知县冯崇谦”(图四),然检诸方志,万历年间西乡知县并无“冯崇谦”其人。这一矛盾引出了对碑文凿刻与官员身份的进一步考辨。《西乡县志》记载:“黄文耀,四川资县人,恩贡,万历十年(1582)任;刘春龄四川人,举人,万历十二年(1584)任;李向春山西高平人,岁贡,万历十二年(1584)任,致仕;李鸣,湖广潜江人,举人,万历十五(1587)年任。” [15]据此可知,万历十二年西乡县的知县为“刘春龄”和“李向春”。但同书记载:“大成殿,明知县丘俊建,知县郭玑翦修。万历十年(1582),知县李向春重修。”[16]又讲李向春在万历十年(1582)已经任西乡知县。《陕西通志》也记载了“万历十年(1582)知县李向春”修西乡县学[17]。《西乡县志》同时记载:“李向春,山西高平人,贡士。万历间令,慈和廉介,视民如子。致仕归。”[18] 虽然文献关于西乡县历任知县在任时间的记载有不一致之处,但确实没有冯崇谦其人及其相关事迹的记载。

图四 碑文刻书“冯崇谦”
文献虽未见“冯崇谦”曾任西乡知县之记载,但《洋县志》载有同时期洋县知县“马崇谦”,其事迹与碑文所涉年代高度吻合。《洋县志》:“马崇谦,山西安邑人,丁丑进士,万历六年(1578)任,廉静惠养、均粮安民,历升大同参政;李用中,河南杞县人,进士,万历十二年(1584)任,多惠政,行取御史,升山东泉宪,百姓立祠祀之,见名宦。”[19]又载:“明万历十年(1582),知县马崇谦丈明上中下田地,共三千二百二十六顷七十二亩三分五厘三毫。”[20]《万历疏钞》也有对此人的记载:“马崇谦,山西人,山东按察使,怀来兵备。二十九年九月为民。”[21]通过文献记载,推测碑文作“冯”应为“马”。结合口述史调查,此碑伪造可能性极低,或系工匠凿刻之误,碑中“冯崇谦”实指马崇谦。根据文献及碑刻内容,我们推测,万历十二年(1584),西乡县知县刘春龄不知何故未满一年离任,或是丁优、罢免、升迁等情况,新任知县暂未到任,故由洋县知县马崇谦“权摄邻近官司”,暂时代理西乡知县,处理该县的政务。并于当年分别由李向春和李用中分别接任西乡知县和洋县知县。《大明会典》记载:“迁官者,谓改除及差委、权摄邻近官司、得代。去任者,谓考满、丁忧、致仕之类。”[22]《大明会典》规定的“权摄邻近官司”系迁官之一种,为邻县官员代理政务提供了制度依据。西乡析自洋县,地缘相近,由洋县知县马崇谦暂摄西乡事务,符合明代地方行政惯例。
“权摄邻近官司”在实践中也有相关案例。如城固县五门堰文物保护所所藏明万历二十七年(1599)《重修五门堰碑》[23],其署名有“城固县署县事洋县县丞龙安王所□”,即表明“王所□”作为洋县县丞代理城固县事务,洋县与城固县也是两个毗邻之地。另有收藏于勉县武侯墓的万历二十九年(1601)《汉诸葛武侯墓碑记》[24],署名有“署县事本府同知张光宇”,也反映了当一县知县空缺时,由上级府衙派本府同知代理县务的情况。
上述例子说明明朝地方官员确实存在权摄邻近官司的情况。而禁食川盐碑却没有行代理之职的相关注明,大概是因为出于禁令威严的需要,便直接署名知县姓名,而不强调权摄之事。
三、川盐入陕背后的制度、地理与民生
盐政一直以来都是各个朝代十分重视的问题,因为涉及到国家的财政与赋税。明代盐业继承了前代的制度,继续实行专卖制度,仍然为官方把控,对于盐的生产、销售、赋税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私盐贩卖也有相应的处罚。因为明朝开中制的实行,只有部分食盐允许指定商人在规定区域内进行销售。
明朝对于盐场和盐销售区域的严格划分,历史文献有明确的记载。《明史》记载:“洪武初,诸产盐地次第设官。都转运盐使司六,曰两淮,曰两浙,曰长芦,曰山东,曰福建,曰河东盐课提举司七,曰广东,曰海北,曰四川,曰云南。云南提举司凡四,曰黑盐井、白盐井、安宁盐井五井。又陕西灵州盐课司一。”[25]又《明会典》载:“凡将有引官盐,不于拘定应该行盐地面发卖,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杖一百。知而买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盐入官。”[26]
洪武二年(1369),朱元璋设立河东陕西都转运盐使司,管理解池和陕西诸产盐处的盐务,此后河东陕西运司渐省去“陕西”二字,称河东都转运盐使司。其所管理的解盐行销包括山西省的一府四州(平阳府、沁州、辽州、潞州、泽州),陕西省的西安、汉中、延安、凤翔四府,河南省的怀庆、河南、南阳、汝宁四府[27]。《明史》又载:“四川盐井辖盐课司十七。.......盐行四川之成都、叙州、顺庆、保宁、夔州五府,潼川、嘉定、广安、雅、广元五州县。”[28]。从以上可知,当时西乡所属的汉中食山西解州盐池,而不食川盐,这也为西乡万历十二年禁食川盐碑提供了相关历史背景。
明隆万年间,河东盐池频繁遭遇严重灾害。“(万历十年)(1582)免河东运司逋粮。先是,自万历元年至九年,共该宣、大、山西年例银一百五十五万六千四百余两,未完尚八万五千二百九十余两,节因水旱,池盐不生,以致逋欠。于是巡盐御史邢侗比照带征民粮事例请蠲。”[29]解池持续大减产,进而导致解盐引地的食盐供应问题突出。同时,河东解盐销售方面还受到质量败坏、私盐生产及销售横行的影响。
由于“池盐不生”,河东盐商为了保障利润,罔顾解盐质量,不惜往食盐中掺杂沙土甚至沙鹻。“商人因脚价之重,不插和不足以偿本”,结果导致解盐“沙土参半,味苦不佳”[30]。此外,万历十年(1582)“河东巡盐御史邢侗题:解池官盐多被陕西富平等三县卤泊滩地,附近奸民倚藉纳粮为名,私自煎贩,以致官盐阻滞。议将前地税银洒入各县地内,勿令奸徒借口,明立界限,轮拨保甲巡守。部覆,行抚按会议。从之。”[31]官盐本身产量匮乏,销售品质欠佳,再加上民众假借纳粮之名“私自煎贩”,致使官盐销售受阻,也加强了地方管理的难度。这些情况均造成了解池盐引地区域的缩减以及其他盐场余盐和私盐的侵入销售。
崇祯年间,“瑞王出封汉中,请食川盐。(钱)龙锡言:‘汉中食晋盐,而瑞藩独用川盐,恐奸徒借名私贩,莫敢讥察。’”[32]汉中隶属陕西行盐区,依照规定应当食用山西晋盐(解池盐)。瑞王请求食用川盐,此举违反了明代的“盐引”制度,却也彰显出川盐对汉中地区的巨大影响力。同时明代恤政的考量因素则为川盐私销提供了制度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若贫难军民捋私盐,肩挑背负,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越境兴贩官司引盐至三千斤以上者,问发附近卫所充军;原系腹里卫所者,发边卫充军。”[33]当时大巴山中诸县“以米谷易布而衣、兑盐而食,祖孙父子,历世相沿,习苦为惯耳。”[34]其百姓食用大宁场盐、开县场盐等川盐显然更具有便利性。明代对零散私盐的恤政考量也影响了清代盐法。《清史稿·食货志》载:“清之盐法,大率因明制而损益之。”[35]《四川盐法志》载雍正二年(1724)议准:“贩买私盐,交与地方官,不时严加查缉,除奇零肩卖者不必缉拏。傥有大伙私枭,督抚会同将军拨旗兵协捕。”又载乾隆年间规定:“私贩致碍官引,皆系积枭巨囤所致。嗣后盐法衙门将私贩之徒准其用刑考讯。”[36]这些禁令表明,清代延续了明代的恤政考量,对私盐“奇零肩卖”与“大伙私枭”两种情况存在不同的态度。结合碑文来看,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晚明汉中地区私盐入陕的制度空隙,百姓“贾食川盐”既是民间经济理性的选择,也是盐政禁令难以完全落实的反映。这种“禁而不止”的情况,为理解明清私盐治理的复杂性提供了案例。
因此,川盐在汉中地区的渗透并非偶然发生,而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地理环境来看,因为蜀道的发展,川盐通过米仓道和荔枝道进入汉中,相较于山西解池盐更具有交通运输上的便利性。此外,当地百姓长期以物易物的生活方式,使得他们更容易接受价格低廉且获取方便的川盐。这种经济模式不仅塑造了山区居民的消费习惯,也加剧了官方盐政管理的难度。尽管朝廷试图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遏制私盐流通,但在实际执行中却面临诸多挑战,尤其是在边远山区,法令的约束力往往难以完全落实,这种例子并不少见。
综上,禁食川盐碑虽署“冯崇谦”,实为洋县知县马崇谦权摄西乡时所立。碑文所见巡盐御史王国祚等官员,与文献记载相互印证,揭示了晚明解盐危机下川盐向汉中地区渗透的制度空隙与地理条件,也反映出封建专卖制度与民间实际需求的根本矛盾。此碑的发现,不仅为川陕盐政史增添了实物佐证,亦为蜀道交通与区域社会研究提供了新的切入点。
注释:
[1] 牧河人家. 子午河滩偶遇明万历十一年河东官盐禁令残碑[EB/OL].(2021-10-19)[2026-01-27]. https://mp.weixin.qq.com/s/HrO-A4c7bgqHn6uRfvqy3w.
[2](清)张廷玉等著.明史【M】.百衲本,卷一百六十一 列传第四十九《应履平》:5.
[3](明)申时行修、(明)赵用贤纂.大明会典【M】.万历内府刻本,卷四十三:34.
[4](清)张廷玉等著.明史【M】.百衲本,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九:5.
[5](清)张廷玉等著.明史【M】.百衲本,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九:2.
[6](清)张廷玉等著.明史【M】.百衲本,卷六十八 志第四十四《舆服四》:7.
[7](明)辛全著.闇然编【M】.明末刻本.卷一:7.
[8] 乔正安.“训廉谨刑”爱民珍碑──读明代《直指按晋训廉谨刑约言》碑[J].文物世界,2001,(02):51-52.
[9]中国国家博物馆.崇祯十年六月钦差提督雁门等关兼巡抚山西地方送兵部<山西布政司造完堪战将材册>咨文.[EB/OL].[2026-03-4]: https://www.chnmuseum.cn/zp/zpml/gjwxbt/202008/t20200824_247143.shtml
[10](明)历朝实录馆馔.明神宗显皇帝实录【M】.抄本,卷一百九:7.
[11](明)历朝实录馆馔.明神宗显皇帝实录【M】.抄本,卷一百二十七:2.
[12](明)历朝实录馆馔.明神宗显皇帝实录【M】.抄本,卷一百四十:1.
[13](明)历朝实录馆馔.明神宗显皇帝实录【M】.抄本,卷一百七十四:7.
[14](明)李梦熊纂修.沧州志【M】.明万历31年刻本,卷四:48.
[15](清)史左著.⻄乡县志【M】.清康熙二十二年刻本,卷六:58.
[16](清)史左著.⻄乡县志【M】.清康熙二十二年刻本,卷二:20.
[17](清)刘于义著.陕西通志【M】.清雍正十三年刻本,卷二十八:19.
[18](清)史左著.⻄乡县志【M】.清康熙二十二年刻本,卷六:73
[19](清)邹溶著.洋县志【M】.清康熙33-34年刻本,卷五:6.
[20](清)邹溶著.洋县志【M】.清康熙33-34年刻本,卷四:2.
[21](明)吴亮辑.万历疏钞【M】.万历三十七年刻本,卷十六:42.
[22](明)赵用贤撰.大明会典【M】.万历十五年刊本,卷一百六十一:6.
[23] 吴敏霞.陕西碑刻文献萃编【M】.陕西:中华书局出版社,2022:1573
[24] 吴敏霞.陕西碑刻文献萃编【M】.陕西:中华书局出版社,2022:1609
[25](清)张廷玉等著.明史【M】.百衲本,卷八十志第五十六:1
[26](清)徐薄等撰.明会典【M】.四库全书本,卷一百三十五:13
[27] 夏强.由“随奏随行”到“动辄纷争”:明代解盐行销区的调整[J].学术研究,2022,(07):128-138+178.
[28](清)张廷玉等著.明史【M】.百衲本,卷八十:3
[29](明)历朝实录馆馔..明神宗显皇帝实录【M】.抄本,卷一百二十四:5.
[30] 吕小琴.环境、市场与明清河南解盐引地调整[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51(05):103-109.DOI:10.16366/j.cnki.1000-2359.2024.05.15.
[31](明)历朝实录馆馔.明神宗显皇帝实录【M】.抄本,卷一百二十七:2.
[32](清)张廷玉等著.明史【M】.百衲本,卷二百五十一 列传第一百三十九《钱龙锡》:6.
[33](明)申时行修、(明)赵用贤撰.大明会典【M】.万历十五年刊本,卷一百六十四:20.
[34](清)余修凤著.定远厅志【M】.光绪十八年豫章贺培芬刻本,卷九:4.
[35](民国)赵尔巽撰.清史稿【M】.关外二次本,清史稿志食货四《盐法》:1.
[36](清)丁宝桢撰.光绪四川盐法志【M】.刻本,卷三十六:11.
图文:汪 伟 何冬寒 蒋航昌图一 碑侧阴刻楷书“三官庙”
图二 明万历十二年西乡县禁食川盐碑拓印
碑文提及“川盐”,网友牧河人家识读为“私盐”,但仔细辨别,应为“川盐”(图三)。明代已有“川盐”的说法:“明年(正统二年)(1437),(应履平)上书言四事:一、镇远六府,自湖广改属贵州,当食川盐。去蜀道远,仍食淮盐为便。”[2]《大明会典》记载:“(万历)十二年(1584),议准:湖广荆州府属人民贾食川盐,及潜住归夷地方,兴贩私盐,严行禁革,不许仍前贩卖起税。”[3]用词与碑文描述一致。
由于碑文模糊不清,监察御史“王□□”无法识读全名,只能根据历史文献进行推测。
图三 碑文刻书“川盐”
二、碑文所涉职官的考辨与推定
碑文所见的官职“监察御史”。《明史》卷记载:“(洪武)十五年(1382)更置都察院,设监察都御史八人,秩正七品。分监察御史为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十二道,各道置御史或五人或三、四人,秩正九品。...永乐元年(1403),改北平道为北京道。十八年(1420),罢北京道,增设贵州、云南、交阯三道。洪熙元年,称行在都察院,同六部,又定巡按以八月出巡。宣德十年,罢交阯道,始定为十三道。”[4]同时规定了监察御史的职责:“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外巡按,...巡盐,两淮一人,两浙一人,长芦一人,河东一人。茶马,陕西。”[5]关于印信,《明史》记载:“洪武二十三年(1390),都御史袁泰言各道印篆相类。乃命改制某道监察御史,其奉差者,则曰:‘巡按某处监察御史’”[6]。碑文中“钦差巡按山西等处监察御史”即此类情况,被临时派遣出差执行巡盐专项任务。明代绛州学者辛全所著《暗然编》中有“钦差巡按山西等处监察御史万”[7]的记载。临猗县博物馆所藏明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直指按晋训廉谨刑约言》,落款有“巡按山西监察御史李若星撰发”[8],以及中国国家博物馆馆藏《崇祯十年六月钦差提督雁门等关兼巡抚山西地方送兵部〈山西布政司造完堪战将材册〉咨文》[9]都展示了明代“钦差+职掌地域+本职官衔”的完整职官称谓格式,与碑文中“钦差巡按山西等处监察御史”的结构一致,可为印证。
碑文又提及“河东官盐”,可知所涉御史当为河东巡盐御史。按明制,河东设巡盐御史一人,专理解池盐政。检《明神宗实录》,万历九年(1581)至十四(1586)年间,任河东巡盐御史者依次为:房寰(万历九年)(1581)[10]、邢侗(万历十年)(1582)[11]、王国祚(万历十一年)(1583)[12]、姚三让(万历十四年)(1586)[13]等。碑文残存“王”姓,与王国祚的姓氏吻合,万历十二年亦在此时间范围内,故可推定碑文所载为万历十一年(1583)在任的王国祚。光绪《沧州志》亦载:“王国祚,万历甲戌进士,任河东巡盐御史。”[14]可资佐证。
碑末署“西乡县知县冯崇谦”(图四),然检诸方志,万历年间西乡知县并无“冯崇谦”其人。这一矛盾引出了对碑文凿刻与官员身份的进一步考辨。《西乡县志》记载:“黄文耀,四川资县人,恩贡,万历十年(1582)任;刘春龄四川人,举人,万历十二年(1584)任;李向春山西高平人,岁贡,万历十二年(1584)任,致仕;李鸣,湖广潜江人,举人,万历十五(1587)年任。” [15]据此可知,万历十二年西乡县的知县为“刘春龄”和“李向春”。但同书记载:“大成殿,明知县丘俊建,知县郭玑翦修。万历十年(1582),知县李向春重修。”[16]又讲李向春在万历十年(1582)已经任西乡知县。《陕西通志》也记载了“万历十年(1582)知县李向春”修西乡县学[17]。《西乡县志》同时记载:“李向春,山西高平人,贡士。万历间令,慈和廉介,视民如子。致仕归。”[18] 虽然文献关于西乡县历任知县在任时间的记载有不一致之处,但确实没有冯崇谦其人及其相关事迹的记载。
图四 碑文刻书“冯崇谦”
文献虽未见“冯崇谦”曾任西乡知县之记载,但《洋县志》载有同时期洋县知县“马崇谦”,其事迹与碑文所涉年代高度吻合。《洋县志》:“马崇谦,山西安邑人,丁丑进士,万历六年(1578)任,廉静惠养、均粮安民,历升大同参政;李用中,河南杞县人,进士,万历十二年(1584)任,多惠政,行取御史,升山东泉宪,百姓立祠祀之,见名宦。”[19]又载:“明万历十年(1582),知县马崇谦丈明上中下田地,共三千二百二十六顷七十二亩三分五厘三毫。”[20]《万历疏钞》也有对此人的记载:“马崇谦,山西人,山东按察使,怀来兵备。二十九年九月为民。”[21]通过文献记载,推测碑文作“冯”应为“马”。结合口述史调查,此碑伪造可能性极低,或系工匠凿刻之误,碑中“冯崇谦”实指马崇谦。根据文献及碑刻内容,我们推测,万历十二年(1584),西乡县知县刘春龄不知何故未满一年离任,或是丁优、罢免、升迁等情况,新任知县暂未到任,故由洋县知县马崇谦“权摄邻近官司”,暂时代理西乡知县,处理该县的政务。并于当年分别由李向春和李用中分别接任西乡知县和洋县知县。《大明会典》记载:“迁官者,谓改除及差委、权摄邻近官司、得代。去任者,谓考满、丁忧、致仕之类。”[22]《大明会典》规定的“权摄邻近官司”系迁官之一种,为邻县官员代理政务提供了制度依据。西乡析自洋县,地缘相近,由洋县知县马崇谦暂摄西乡事务,符合明代地方行政惯例。
“权摄邻近官司”在实践中也有相关案例。如城固县五门堰文物保护所所藏明万历二十七年(1599)《重修五门堰碑》[23],其署名有“城固县署县事洋县县丞龙安王所□”,即表明“王所□”作为洋县县丞代理城固县事务,洋县与城固县也是两个毗邻之地。另有收藏于勉县武侯墓的万历二十九年(1601)《汉诸葛武侯墓碑记》[24],署名有“署县事本府同知张光宇”,也反映了当一县知县空缺时,由上级府衙派本府同知代理县务的情况。
上述例子说明明朝地方官员确实存在权摄邻近官司的情况。而禁食川盐碑却没有行代理之职的相关注明,大概是因为出于禁令威严的需要,便直接署名知县姓名,而不强调权摄之事。
三、川盐入陕背后的制度、地理与民生
盐政一直以来都是各个朝代十分重视的问题,因为涉及到国家的财政与赋税。明代盐业继承了前代的制度,继续实行专卖制度,仍然为官方把控,对于盐的生产、销售、赋税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私盐贩卖也有相应的处罚。因为明朝开中制的实行,只有部分食盐允许指定商人在规定区域内进行销售。
明朝对于盐场和盐销售区域的严格划分,历史文献有明确的记载。《明史》记载:“洪武初,诸产盐地次第设官。都转运盐使司六,曰两淮,曰两浙,曰长芦,曰山东,曰福建,曰河东盐课提举司七,曰广东,曰海北,曰四川,曰云南。云南提举司凡四,曰黑盐井、白盐井、安宁盐井五井。又陕西灵州盐课司一。”[25]又《明会典》载:“凡将有引官盐,不于拘定应该行盐地面发卖,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杖一百。知而买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盐入官。”[26]
洪武二年(1369),朱元璋设立河东陕西都转运盐使司,管理解池和陕西诸产盐处的盐务,此后河东陕西运司渐省去“陕西”二字,称河东都转运盐使司。其所管理的解盐行销包括山西省的一府四州(平阳府、沁州、辽州、潞州、泽州),陕西省的西安、汉中、延安、凤翔四府,河南省的怀庆、河南、南阳、汝宁四府[27]。《明史》又载:“四川盐井辖盐课司十七。.......盐行四川之成都、叙州、顺庆、保宁、夔州五府,潼川、嘉定、广安、雅、广元五州县。”[28]。从以上可知,当时西乡所属的汉中食山西解州盐池,而不食川盐,这也为西乡万历十二年禁食川盐碑提供了相关历史背景。
明隆万年间,河东盐池频繁遭遇严重灾害。“(万历十年)(1582)免河东运司逋粮。先是,自万历元年至九年,共该宣、大、山西年例银一百五十五万六千四百余两,未完尚八万五千二百九十余两,节因水旱,池盐不生,以致逋欠。于是巡盐御史邢侗比照带征民粮事例请蠲。”[29]解池持续大减产,进而导致解盐引地的食盐供应问题突出。同时,河东解盐销售方面还受到质量败坏、私盐生产及销售横行的影响。
由于“池盐不生”,河东盐商为了保障利润,罔顾解盐质量,不惜往食盐中掺杂沙土甚至沙鹻。“商人因脚价之重,不插和不足以偿本”,结果导致解盐“沙土参半,味苦不佳”[30]。此外,万历十年(1582)“河东巡盐御史邢侗题:解池官盐多被陕西富平等三县卤泊滩地,附近奸民倚藉纳粮为名,私自煎贩,以致官盐阻滞。议将前地税银洒入各县地内,勿令奸徒借口,明立界限,轮拨保甲巡守。部覆,行抚按会议。从之。”[31]官盐本身产量匮乏,销售品质欠佳,再加上民众假借纳粮之名“私自煎贩”,致使官盐销售受阻,也加强了地方管理的难度。这些情况均造成了解池盐引地区域的缩减以及其他盐场余盐和私盐的侵入销售。
崇祯年间,“瑞王出封汉中,请食川盐。(钱)龙锡言:‘汉中食晋盐,而瑞藩独用川盐,恐奸徒借名私贩,莫敢讥察。’”[32]汉中隶属陕西行盐区,依照规定应当食用山西晋盐(解池盐)。瑞王请求食用川盐,此举违反了明代的“盐引”制度,却也彰显出川盐对汉中地区的巨大影响力。同时明代恤政的考量因素则为川盐私销提供了制度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若贫难军民捋私盐,肩挑背负,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越境兴贩官司引盐至三千斤以上者,问发附近卫所充军;原系腹里卫所者,发边卫充军。”[33]当时大巴山中诸县“以米谷易布而衣、兑盐而食,祖孙父子,历世相沿,习苦为惯耳。”[34]其百姓食用大宁场盐、开县场盐等川盐显然更具有便利性。明代对零散私盐的恤政考量也影响了清代盐法。《清史稿·食货志》载:“清之盐法,大率因明制而损益之。”[35]《四川盐法志》载雍正二年(1724)议准:“贩买私盐,交与地方官,不时严加查缉,除奇零肩卖者不必缉拏。傥有大伙私枭,督抚会同将军拨旗兵协捕。”又载乾隆年间规定:“私贩致碍官引,皆系积枭巨囤所致。嗣后盐法衙门将私贩之徒准其用刑考讯。”[36]这些禁令表明,清代延续了明代的恤政考量,对私盐“奇零肩卖”与“大伙私枭”两种情况存在不同的态度。结合碑文来看,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晚明汉中地区私盐入陕的制度空隙,百姓“贾食川盐”既是民间经济理性的选择,也是盐政禁令难以完全落实的反映。这种“禁而不止”的情况,为理解明清私盐治理的复杂性提供了案例。
因此,川盐在汉中地区的渗透并非偶然发生,而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地理环境来看,因为蜀道的发展,川盐通过米仓道和荔枝道进入汉中,相较于山西解池盐更具有交通运输上的便利性。此外,当地百姓长期以物易物的生活方式,使得他们更容易接受价格低廉且获取方便的川盐。这种经济模式不仅塑造了山区居民的消费习惯,也加剧了官方盐政管理的难度。尽管朝廷试图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遏制私盐流通,但在实际执行中却面临诸多挑战,尤其是在边远山区,法令的约束力往往难以完全落实,这种例子并不少见。
综上,禁食川盐碑虽署“冯崇谦”,实为洋县知县马崇谦权摄西乡时所立。碑文所见巡盐御史王国祚等官员,与文献记载相互印证,揭示了晚明解盐危机下川盐向汉中地区渗透的制度空隙与地理条件,也反映出封建专卖制度与民间实际需求的根本矛盾。此碑的发现,不仅为川陕盐政史增添了实物佐证,亦为蜀道交通与区域社会研究提供了新的切入点。
注释:
[1] 牧河人家. 子午河滩偶遇明万历十一年河东官盐禁令残碑[EB/OL].(2021-10-19)[2026-01-27]. https://mp.weixin.qq.com/s/HrO-A4c7bgqHn6uRfvqy3w.
[2](清)张廷玉等著.明史【M】.百衲本,卷一百六十一 列传第四十九《应履平》:5.
[3](明)申时行修、(明)赵用贤纂.大明会典【M】.万历内府刻本,卷四十三:34.
[4](清)张廷玉等著.明史【M】.百衲本,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九:5.
[5](清)张廷玉等著.明史【M】.百衲本,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九:2.
[6](清)张廷玉等著.明史【M】.百衲本,卷六十八 志第四十四《舆服四》:7.
[7](明)辛全著.闇然编【M】.明末刻本.卷一:7.
[8] 乔正安.“训廉谨刑”爱民珍碑──读明代《直指按晋训廉谨刑约言》碑[J].文物世界,2001,(02):51-52.
[9]中国国家博物馆.崇祯十年六月钦差提督雁门等关兼巡抚山西地方送兵部<山西布政司造完堪战将材册>咨文.[EB/OL].[2026-03-4]: https://www.chnmuseum.cn/zp/zpml/gjwxbt/202008/t20200824_247143.shtml
[10](明)历朝实录馆馔.明神宗显皇帝实录【M】.抄本,卷一百九:7.
[11](明)历朝实录馆馔.明神宗显皇帝实录【M】.抄本,卷一百二十七:2.
[12](明)历朝实录馆馔.明神宗显皇帝实录【M】.抄本,卷一百四十:1.
[13](明)历朝实录馆馔.明神宗显皇帝实录【M】.抄本,卷一百七十四:7.
[14](明)李梦熊纂修.沧州志【M】.明万历31年刻本,卷四:48.
[15](清)史左著.⻄乡县志【M】.清康熙二十二年刻本,卷六:58.
[16](清)史左著.⻄乡县志【M】.清康熙二十二年刻本,卷二:20.
[17](清)刘于义著.陕西通志【M】.清雍正十三年刻本,卷二十八:19.
[18](清)史左著.⻄乡县志【M】.清康熙二十二年刻本,卷六:73
[19](清)邹溶著.洋县志【M】.清康熙33-34年刻本,卷五:6.
[20](清)邹溶著.洋县志【M】.清康熙33-34年刻本,卷四:2.
[21](明)吴亮辑.万历疏钞【M】.万历三十七年刻本,卷十六:42.
[22](明)赵用贤撰.大明会典【M】.万历十五年刊本,卷一百六十一:6.
[23] 吴敏霞.陕西碑刻文献萃编【M】.陕西:中华书局出版社,2022:1573
[24] 吴敏霞.陕西碑刻文献萃编【M】.陕西:中华书局出版社,2022:1609
[25](清)张廷玉等著.明史【M】.百衲本,卷八十志第五十六:1
[26](清)徐薄等撰.明会典【M】.四库全书本,卷一百三十五:13
[27] 夏强.由“随奏随行”到“动辄纷争”:明代解盐行销区的调整[J].学术研究,2022,(07):128-138+178.
[28](清)张廷玉等著.明史【M】.百衲本,卷八十:3
[29](明)历朝实录馆馔..明神宗显皇帝实录【M】.抄本,卷一百二十四:5.
[30] 吕小琴.环境、市场与明清河南解盐引地调整[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51(05):103-109.DOI:10.16366/j.cnki.1000-2359.2024.05.15.
[31](明)历朝实录馆馔.明神宗显皇帝实录【M】.抄本,卷一百二十七:2.
[32](清)张廷玉等著.明史【M】.百衲本,卷二百五十一 列传第一百三十九《钱龙锡》:6.
[33](明)申时行修、(明)赵用贤撰.大明会典【M】.万历十五年刊本,卷一百六十四:20.
[34](清)余修凤著.定远厅志【M】.光绪十八年豫章贺培芬刻本,卷九:4.
[35](民国)赵尔巽撰.清史稿【M】.关外二次本,清史稿志食货四《盐法》:1.
[36](清)丁宝桢撰.光绪四川盐法志【M】.刻本,卷三十六:11.
图文:汪伟 何冬寒 蒋航昌